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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
    鄧晴馨
  • 法定代理人
    李姵儀

  • 原告
    楊岳修
  • 被告
    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2號 原 告 楊岳修 被 告 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姵儀 被 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營運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章世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聲明㈠確認被告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去村公司)對被告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圓方公司)依本院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3號民事判決得請求返還神去山股份有限公司100萬股權(下稱系爭股權)之債權,在 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本息與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8162號執 行事件強制執行範圍內存在;及㈡圓方公司應於神去村公司返還9 39萬元本息之同時返還系爭股權予神去村公司並協同辦理股東名義變更登記。自經濟上觀之,二項聲明之訴訟目的均在於原告就系爭股權之強制執行,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聲明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即1,500萬元。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00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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