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0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明三
- 訴訟代理人
- 林長泉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家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206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