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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18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陳雅瑩

上訴人
海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杜碧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 陳薇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18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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