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86號
- 原告
- 何宜純
- 訴訟代理人
- 陳士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皓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相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映雪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第三十九(太平)國際獅子會
- 法定代理人
- 顏淑蜜
- 訴訟代理人
- 周念暉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昌翰律師
巫政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日期欄中關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