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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蔡英雌

原告
花南芳
被告
許國松

陳銘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158萬7,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霍薇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2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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