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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蔡政哲

上訴人
趙守忠

趙謝美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明宗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107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