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黃愛真

上訴人
被告
謝欣頤
被告
財團法人新時代賽斯教育基金會
兼法定代理人
許添盛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詹詠捷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000室
被上訴人
原告
王文堯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賴建宏律師

劉冠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0,315元(詳如附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審判決主文  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附表2-1編號1 許添盛應給付被上訴人40萬元 130萬元 25,065 元 附表2-1編號2 許添盛及財團法人新時代賽斯教育基金會(下稱賽斯基金會)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30萬元   附表2-1編號3 許添盛及賽斯基金會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20萬元   附表2-1編號4 許添盛及謝欣頤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20萬元   附表2-1編號5 許添盛及謝欣頤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20萬元   附表2-2編號1 許添盛應將附表1編號1之網路貼文內容予以移除。 附表1編號1即卷二第483至486頁附表1-1所示之14篇貼文。 非因財產權起訴。 94,500元(6,750元×14) 附表2-2編號2 許添盛及賽斯基金會應將附表1編號2所示之110年11月13日凱道活動之臉書貼文照片及youtube影片中有關原告之部分,予以移除。 附表1編號2即110年11月13日、14日、15日、20日、23日共5篇臉書貼文及110年11月13日之youtube影片1支。 非因財產權起訴。 40,500元(6,750元×6) 附表2-2編號3 許添盛應將附件1臉書貼文照片予以移除。 非因財產權起訴 6,750元 附表2-2編號4 被告許添盛及謝欣頤應將附表1編號4所示之系爭新店看板予以移除。 非因財產權起訴 6,750元  被告許添盛應將附件2臉書貼文中之系爭新店看板照片予以移除。 非因財產權起訴 6,750元 合計   180,315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377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