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5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詹華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正昇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8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8,6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另本件上訴人原本係向被告許正昇起訴,惟上訴人於上訴狀之被上訴人欄位卻記載「許碧芳、許碧蕙」,此部分差異,亦應一併補正;若上訴人逾期仍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