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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1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林伊倫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淑媛
即原告
陳昆暘
即原告
陳右儒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寶玉
即被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萬3,7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13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