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張瓊華
- 當事人王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萬4,0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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