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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國字第6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鄭佾瑩

上訴人
頂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廷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1萬9,5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6,8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國字第6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