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國字第6號
- 上訴人
- 頂鼎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廷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1萬9,5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6,8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國字第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1萬9,5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6,8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