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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吳佳薇

上訴人
即原告
鍾欣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全部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聲明分別為確認擔保債權及本票債權不存在,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億5,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2萬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5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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