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9號
- 上訴人
- 天盛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鑒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12年度重訴字第149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2,8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14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12年度重訴字第149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2,8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