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 上訴人
- 衛純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依特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就本院所為判命其應同意被上訴取回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刑事保證金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故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經核為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依特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就本院所為判命其應同意被上訴取回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刑事保證金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故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經核為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