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3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修平

原告
林岳頤(即林金毅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林芷頤(即林金毅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佳君律師
被告
陳羽姍
訴訟代理人
廖淑喜律師
複代理人
顏本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判決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27,075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27,075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第三項「四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四分之三」。第四項但書「5,827,07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527,075元」。

本院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應更正如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更正內容:
一、第5頁第17、18行有關「100,000元、4,990,000元、4,990,0
    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00,000元、499,000元、499,00
    0元」。
二、第5頁第21、22行有關「1,648,000元(計算式:100,000元+4
    ,990,000元+4,990,000元+300,000元+250,000元=16,480,00
    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948,000元(計算式:400,000
    元+4,990,000元+4,990,000元+300,000元+250,000元=1,948
    ,000元)」。  
三、第5頁第27行及第6頁第11行有關「1,648,000元」之記載二
    處,均應更正為「1,948,000元」。
四、第5頁第31行及第6頁第18行有關「5,827,075元」之記載二
    處,均應更正為「5,527,075元(計算式:7,475,075元-1,9
    48,000元=5,527,075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3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款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