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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王雅婷

原告
游欣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志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萬9,768元,查原告113年1月24日提出聲請書狀,其擴張訴之聲明後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萬9,768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萬8,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4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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