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林伊倫
- 當事人林志高、興牛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志高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田芳綺律師 吳俐慧律師 邱暄予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興牛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宗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萬2,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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