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14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彥亨
- 訴訟代理人
- 郭哲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瑩真律師
- 被告
- 陳建閣
廖振欽
吳勇峰
陳伯偉
許李怡君
張明如
劉家福
侯逸芸
楊燕婷
謝政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3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9,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