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碧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