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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03號

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6 日

聲請人
蘇立民
相對人
劉貞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鈞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55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因債權人未依鈞院113年度事聲字第76號限期起訴裁定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爰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

三、經查,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3年度事聲字第76號裁定提起抗告,並於113年11月15日移送臺灣高等法院抗告,此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該限期起訴裁定尚未確定,本件聲請洵無理由,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03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扣押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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