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司字第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4 日
- 當事人蘇采瀅即睿騰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賴姿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蘇采瀅即睿騰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賴姿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蘇采瀅為睿騰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睿騰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睿騰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3 年10月30日清算完結,且已繳納稅額、無滯欠稅捐,並已造具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清算期間收支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股東會承認證明,並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清算核定清算稅額,向本院聲報在案,茲睿騰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指派蘇采瀅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蘇采瀅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公司同意書、身分證等件影本及保存人同意書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46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認結果,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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