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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36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蘇珍芬

聲請人
林翠娥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7號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八年度重家繼訴字第六七號分割遺產等事件歷次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家事事件,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7號分割遺產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又聲請人雖曾於民國110年2月26日向本院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歷次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因遭竊,故有再次聲請必要,爰聲請准予交付系爭事件歷次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136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