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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0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曾育祺

上訴人
即原告
日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靖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萬35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209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