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聲請人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簡抗字第50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所為抗告因不合法,已經本院以113年度簡抗字第50號駁回其抗告,則其聲請訴訟救助失所附麗,亦應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061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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