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4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謝宜伶

聲請人
王偲豪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2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所定6個月內期間,乃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而設限制(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是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應於前開6個月期間內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與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25號),聲請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5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度6月1日以107年度重勞上字第29號判決駁回上訴,聲請人復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於111年2月24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84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裁定等在卷可稽。聲請人遲至113年2月21日始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顯逾前揭規定之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期間,自應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4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