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4號
- 聲請人
- 王偲豪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2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所定6個月內期間,乃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而設限制(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是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應於前開6個月期間內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與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25號),聲請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5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度6月1日以107年度重勞上字第29號判決駁回上訴,聲請人復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於111年2月24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84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裁定等在卷可稽。聲請人遲至113年2月21日始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顯逾前揭規定之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期間,自應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