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林玲玉
- 法定代理人康信鴻
- 原告王偲豪
- 被告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郭憲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25號 原 告 王偲豪 被 告 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信鴻 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律師 複代理人 周欣穎律師 被 告 郭憲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5日所為判決及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及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唐信鴻」之記載,應更正為「康信鴻」。 理 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被告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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