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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6號

給付獎金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楊承翰

上訴人
即原告
駱黔明

吳逸鳳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員頂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獎金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56萬4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萬6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6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獎金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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