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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8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蔡牧容

上訴人
鄧素美
被上訴人
毛康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50萬6,974元【計算式:美金188萬7,287元.87×被上訴人起訴日113年7月22日臺灣銀行美金對新臺幣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3.12,見本院卷第557頁=6,250萬6,9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萬8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1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88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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