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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7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蒲心智

聲請人
林范桂香(即林礽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37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04758-0 1 17 002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1-NX-0008424-9 1 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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