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68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蕭涵勻

聲請人
東億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胡雅香
代理人
蔡愛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第8條第2項亦有明文。查聲請人經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現為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於民國92年11月27日為廢止登記,並經本院101年度司字第233號裁定選派陳胡雅香為聲請人之清算人等情,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101年度司字第233號裁定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清算人陳胡雅香為其法定代理人,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04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