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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32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林怡君

聲請人
陳俊隆
相對人
兆竑智聯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張鴻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相對人應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逕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給付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7月3日經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之調解方案第1項內容係相對人應於113年7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下同)27萬元、資遣費29萬1,250元、預告工資11萬4,000元,合計67萬5,250元,逕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之義務。詎相對人並未按期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前於113年7月3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依據調解方案及調解結果之內容,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27萬元、資遣費29萬1,250元、預告工資11萬4,000元,合計67萬5,250元於113年7月5日前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而相對人迄今均未給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及聲請人之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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