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3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梁春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慰問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簡字第13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慰問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