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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09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潘英芳

上訴人
張智強
被上訴人
台灣佳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澤秀樹

上列當事人就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為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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