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75號
- 上訴人
- 許洪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采頤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2,6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訴字第37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采頤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2,6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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