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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9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鄧晴馨

上訴人
簡孝芝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德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

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所為113年度勞訴字第49

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584,000元(26400x12x5=0000000),原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0,154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

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051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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