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9號
- 上訴人
- 簡孝芝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德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
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所為113年度勞訴字第49
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584,000元(26400x12x5=0000000),原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0,154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
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051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