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鄧晴馨
- 上訴人簡孝芝、因與被上訴人嘉德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簡孝芝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德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所為113年度勞訴字第49 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4,000元(26400x12x5=0000000),原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0,154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 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051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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