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5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5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莊雁如
- 即債權人
- 高若棠
- 即債權人
- 簡偉倫
- 即債權人
- 范哲維
- 即債權人
- 林亞萱
- 即債權人
- 陳品婷
- 即債權人
- 楊智鈞
- 即債權人
- 王孟巧
- 即債權人
- 董燕儒
- 即債權人
- 林柏瑄
- 即債權人
- 林敬堯
- 即債權人
- 顏嘉汝
- 即債權人
- 李冠逸
- 即債權人
- 郭品薇
- 即債權人
- 陳泓瑄
- 即債權人
- 魏翎芸
- 即債權人
- 賴昶佑
- 即債權人
- 羅郁琪
- 即債權人
- 陳弘修
- 即債權人
- 陳佳君
- 即債權人
- 李怡瑩
- 即債權人
- 羅頌潔
- 即債權人
- 劉計宏
- 即債權人
- 林容竹
- 即債權人
- 洪于雯
- 即債權人
- 彭婉婷
- 即債權人
- 賴盈婷
- 即債權人
- 郭緯樺
- 即債權人
- 柯瑞鈴
- 即債權人
- 連翊軒
- 即債權人
- 李安蕎
- 即債權人
- 游豐羽
- 即債權人
- 白淳瑜
- 即債權人
- 林育琮
- 即債權人
- 林廷芳
- 即債權人
- 牟書琪
- 即債權人
- 劉倢伃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二十五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雁如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若棠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陸仟肆佰捌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偉倫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范哲維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亞萱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參佰伍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品婷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零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智鈞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孟巧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董燕儒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柏瑄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零參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敬堯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零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顏嘉汝清償新臺幣玖萬零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冠逸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品薇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泓瑄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壹佰壹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魏翎芸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昶佑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羅郁琪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弘修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佳君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捌佰壹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怡瑩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零貳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羅頌潔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計宏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貳佰參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容竹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參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于雯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零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彭婉婷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盈婷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貳佰柒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緯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柯瑞鈴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零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翊軒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安蕎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游豐羽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肆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白淳瑜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育琮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廷芳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牟書琪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參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倢伃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十九、債務人如對本支付命令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十、如債務人未於上開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