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素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正聲請人公司印文及法定代理人印文或簽名。
四、提出兩造間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13號民事判決書影本(請提出判決書全部影本,勿截錄部分)。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