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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1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杜慧玲

上訴人
即被告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國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豐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4,4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7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13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