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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201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31 日

聲請人
岩瀨幸子即日商日動畫廊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日商日動畫廊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友野浩司為相對人日商日動畫廊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日商日動畫廊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日商日動畫廊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指派友野浩司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友野浩司為相對人日商日動畫廊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董事會議事錄節錄本(中譯本)、同意書及帳冊清單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44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可認相對人確已清算完結,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01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簿冊保管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