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連晉即兆福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連晉即兆福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兆福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連晉為兆福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兆福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兆福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福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清算,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而兆福公司業於民國113年3月28日清算完結,並指派連晉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連晉為兆福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會議事錄、保存人同意書、身分證、簿冊清冊等件為證,並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563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