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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90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范智達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王宸銘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東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世聰
債務人
蔡素枝

謝秀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向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發函提供債務人謝世聰、蔡素枝、謝秀絹之投保資料,以及聲請本院代查債務人謝世聰、蔡素枝、謝秀絹之勞、健保投保資料與提供加保、退保紀錄,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應由債務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住所所在地法院管轄。查債務人東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新北市汐止區,債務人謝世聰、蔡素枝住所所在地係在臺南市永康區,債務人謝秀絹住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泰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執行處 法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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