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2 日

聲請人
趙佑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怡臻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陳怡臻(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5樓、民國112年6月8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陳怡臻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6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怡臻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2369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怡臻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催字第6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