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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13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0 日

聲請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脈國際有限公司、張裕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龍脈國際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報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相對人龍脈國際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含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解散登記前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承上,如龍脈國際有限公司已有選任清算人,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釋明有何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原因及必要性?若無,請更正聲請狀之請求。(按特別代理人之選任,係以無法定代理人存在,或其不能行使代理權為前提。聲請人如欲一併聲請本院選任,自應就此事實負釋明之責,併予敘明)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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