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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13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5 日

聲請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脈國際有限公司、張裕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相對人龍脈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為其「全體」股東,並提出「全體」股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經查,聲請人113年12月13日陳報狀業已陳明龍脈國際有限公司並無選任清算人,並主張改列其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惟該陳報狀之相對人龍脈國際有限公司下方並無列出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書狀形式仍有瑕疵;又依聲請人提出之公司登記表,相對人除董事張裕民外尚有股東簡辰洋一人,聲請人僅提出張裕民之戶籍謄本。上開瑕疵均有再行補正之必要)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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