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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37號

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劉台安

聲請人
即第三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即第三人因債務人李俊蔚遺產分割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一○六年度重家訴更㈠字第二號分割遺產事件全部卷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公司為李俊蔚之債權人,為明瞭本院106年度重家訴更一字第2號遺產分割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該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632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06年度重家訴更㈠字第2號民事判決等件為憑,足認其債務人李俊蔚因系爭事件獲有遺產分配,而聲請人得查閱系爭事件相關卷宗釐清李俊蔚繼承之財產資料,應認聲請人已盡釋明其與系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137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閱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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