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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06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姜悌文郭思妤黃愛真

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簡抗字第50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所為抗告因不合法,已經本院以113年度簡抗字第50號駁回其抗告,則其聲請訴訟救助失所附麗,亦應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061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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