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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薛嘉珩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白詠全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萊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師逸樺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牟介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12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該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480元(計算式:608,295元-40,815元=567,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另反訴部分則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反訴部分之判決廢棄,該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55元(計算式:9,255元+1,500元=10,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字第13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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