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69號
- 上訴人
- 樸力行
- 訴訟代理人
- 廖修譽律師
- 被上訴人
- 郭俊婷(兼郭謝春蓮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郭俊妍(兼郭謝春蓮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奕弘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岑伃律師
- 被上訴人
- 郭俊雅(即郭謝春蓮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郭俊雅為被上訴人郭謝春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郭謝春蓮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郭俊雅、郭俊婷、郭俊妍,其中郭俊婷、郭俊妍已於114年7月15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等情,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郭謝春蓮之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茲因郭俊雅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且查無曾聲明拋棄繼承之紀錄,上訴人亦未聲明承受訴訟,為使本件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郭俊雅為被上訴人郭謝春蓮之承受訴訟人,並與已聲明承受訴訟之被上訴人郭俊妍、郭俊婷共同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