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51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劉明昌律師
楊舒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加國際有限公司、張淑華間撤銷信託行為等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捌萬捌仟玖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951號
楊舒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加國際有限公司、張淑華間撤銷信託行為等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捌萬捌仟玖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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