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伯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福倉儲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86,60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邱美嫆